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正财与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财,潘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938号原告:徐正财,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清溪镇白衣行政村大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9********。被告:潘德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含山县。原告徐正财诉被告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正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正财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徐正财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