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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与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945号申请人: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恒联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陆松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12、13、24、25组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6369007X。法定代表人:吴小峰。申请人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安县联发染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诚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他权益。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涯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