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杰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8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林,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林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杰林于2013年3月13日17时许,伙同何零伍、陆叶进(均已判刑)等六名同伙经预谋,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本区长樱路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一炼钢料仓内盗窃铌铁。在窃得三包铌铁后,因摩托车出现故障,陈杰林与两名同伙推行摩托车运赃走出内河码头门卫室附近时,门卫李子平、朱某某、张某某因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拦下检查,三人弃赃逃逸。而后,被告人陈杰林伙同何零伍、陆叶进等四名同伙持棍棒返回该门卫室,由何零伍驾驶摩托车在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陈杰林等五名同伙则进入门卫室意图收买李子平等人,遭拒绝后,被告人陈杰林等人使用棍棒殴打、丢石块砸门卫李子平,抢得赃物后逃逸。被害人李子平双下肢表皮擦伤,软组织挫伤。经查,被扣留在门卫室的摩托车内还留有一包铌铁重22公斤(价值人民币4,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其安保部员工汤庆强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何零伍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照片、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林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杰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白 楠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