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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852-1号原告:沈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7月在外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6月30日生长子孙瑞雨,2004年3月8日生次子孙瑞枫。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6月21日原告因搭朋友便车回家,被告便生气打原告,原告负气于2016年6月21日离开被告家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儿子,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孙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7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6月30日生长子孙瑞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年相识,相恋至结婚已近20年,并生育两个儿子,有了深厚的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相互之间应当包容,原谅,理解,履行夫妻各自应尽的义务,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忠诚,多从有利家庭稳定着想,和好是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