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米东芝诉被告唐瑞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东芝,唐瑞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029号原告米东芝,女,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瑞治,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东芝诉被告唐瑞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东芝自愿撤回对被告唐瑞治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东芝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王崇超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