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武鸣加成淀粉有限公司、潘岳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武鸣加成淀粉有限公司,潘岳宁,黄凤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958号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城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联社职员。被告:广西武鸣加成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罐头食品厂内。法定代表人:潘岳宁。被告:潘岳宁,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被告:黄凤秋,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武鸣加成淀粉有限公司、潘岳宁、黄凤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承诺对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6元,减半收取3978元,由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 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