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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与郭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风光,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风光,男,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余健安。上诉人郭风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风光上诉称,被上诉人恶意诉讼,歪曲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为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油郭村4组137号,故本案应由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因此,恳请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825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郭风光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佛山市鼎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