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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吕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宵,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宁,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村民。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爱英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代理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