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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小明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明,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563号原告黄小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XX,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