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小明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明,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563号原告黄小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XX,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