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葛洪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594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葛洪杰,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人葛洪杰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浙10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4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葛洪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葛洪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葛洪杰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