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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梁玉芝与张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芝,张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76号原告梁玉芝。被告张子峰。委托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芝诉被告张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