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梁玉芝与张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芝,张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76号原告梁玉芝。被告张子峰。委托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芝诉被告张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