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慈溪诚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章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诚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章叶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043号原告:慈溪诚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香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1112949C。法定代表人:张松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杭,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村姚上。组织机构代码:57531466-8。法定代表人:章叶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叶茂,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绍兴市诸暨市。原告慈溪诚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联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凯公司)、章叶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恺凯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306225.82元;2.被告章叶茂对被告恺凯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战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恺凯公司、章叶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章叶茂名下的汽车和房地产,本院经审核后,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恺凯公司之间有毛绒制品买卖的业务往来,原告为卖方,被告恺凯公司为买方。2016年1月10日止,原告与被告恺凯公司经对账,被告恺凯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恺凯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06225.82元。被告章叶茂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后被告恺凯公司分文未付,被告章叶茂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恺凯公司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与被告章叶茂未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诚联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06225.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二、被告章叶茂对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叶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5893元,减半收取计2946.50元,由被告诸暨市恺凯鞋业有限公司、章叶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将应负担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