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文灵与被执行人钟年枝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灵,钟年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灵。被执行人钟年枝。申请执行人唐文灵与被执行人钟年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一审判决内容系确认遗嘱人唐云进2015年10月8日所立之代书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钟年枝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虽已立案,但无执行内容,不具备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文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杨开伟代理审判员 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