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贵聪、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师大南门支行与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昊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瑞明、王丽萍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聪,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师大南门支行,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昊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瑞明,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何贵聪,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师大南门支行。法定代表人:梁芝,行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昊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民,���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明,经理。被执行人:刘瑞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师大南门支行与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昊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瑞明、王丽萍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何贵聪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房屋中A10-2-102楼房一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何贵聪自愿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认为,何贵聪的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法定撤回异议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贵聪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审判长 奇平祥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王凤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