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饶之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之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36号罪犯饶之敏,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曲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之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饶之敏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3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饶之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饶之敏现刑罚执行已达是十年零七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7日止。罪犯饶之敏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饶之敏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之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