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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231号原告杨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匡加怀,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负责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杨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爱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