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8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王地伟、郭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王地伟,郭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864-1号原告王春英,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地伟(曾用名王国忠),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郭雪勤,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王春英诉被告王地伟、郭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王春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以被告身份不明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王春英负担。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