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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6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魏添福与夏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添福,夏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6168号原告:魏添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霞,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595245。被告:夏春兰。原告魏添福诉被告夏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以人民币46000元为基数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份来原告家做保姆工作,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份被告称自己已快到退休年纪,老家社保局要求一次性支付社保费用四万多元,支付后马上每月可领取一两千元的工资,她愿意一直在原告家里做保姆,把原告的女儿带到上小学(当时原告的女儿为一岁三个多月),让原告每月扣自己的工资直至借款还清。原告信以为真,出于同情同意借被告人民币46000元,希望帮助被告缴清社保费,被告老有所养。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人民币46000元的借条,因原告要给被告发当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于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城支行柜台转款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被告当时十分感谢原告。十二月份被告请假称回老家办理社会保险一事,请假期间再次打电话给原告称借款不够还需要人民币20000元,原告并不知晓被告老家情况,便让被告先老家借款回来深圳后一起想办法。一个星期后被告回到原告家里,称其在老家借了钱已将社保办理完毕,让原告先把年前的工资都发给她,以便她能先将老家的借款还清,原告一并支付了被告工资。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应按约定回原告处工作,可被告一直没来,原告及妻子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始终不接原告及原告家人电话,一个手机关机,一个手机连续几天都在通话中,后原告妻子用他人电话打通,被告立即挂机。后原告多次去被告原住处找被告,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允原告全部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在原告家从事保姆工作,被告以需交纳社保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转入人民币50000元,包含给付被告的当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和借款人民币46000元。当天被告收到原告的工资及借款后,向原告书写一张《借条》,承认收到借款事实。2016年春节被告回家过年后,一直未回到原告家工作,且手机一直不接听。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向法庭提交了借条、银行转帐凭证,结合庭审笔录,本院据此认定上述证据真实有效,可以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自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之日起的利息,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春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添福偿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被告夏春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