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凤美、程术文、李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赵凤美,程术文,李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王冰,行长。被执行人:赵凤美,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程术文,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和荣,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凤美、程术文、李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