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毛连虎与李万辉、季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连虎,李万辉,季静,李万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毛连虎。被执行人李万辉。被执行人季静。被执行人李万环。申请执行人毛连虎与被执行人李万辉、季静、李万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6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已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6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