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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2614号原告: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诗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刚,男,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钱爱英。原告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用2,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明确为: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加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高速钢热处理加工,并约定该加工费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嗣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加工,且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并与被告进行了相应的对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加工费,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条、交货凭单、对账单等证据,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对其产品进行高速钢热处理加工,原告完成加工后,于2015年9月14日将产品交付被告,并于2015年9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款共计2,500元,但因该发票上被告方的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再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并由被告员工签收。2016年3月8日原告名称由上海朋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加工款,遂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将约定的加工工作完成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却未能支付2,500元加工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2,500元;二、被告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朋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琴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