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亚先与吴和洪、蒋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先,吴和洪,蒋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亚先。被执行人:吴和洪。被执行人:蒋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和洪、蒋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和洪向申请执行人黄亚先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蒋江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吴和洪负担案件受理费17220元,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琼0108执9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江平名下车牌号为琼AKXXXX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为琼APXXXX的科雷傲汽车、车牌号为琼APXXXX的科雷傲汽车、车牌号为琼AUXXXX的扬子牌汽车四辆,但未实际扣押到。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0hpyi6yvisjhj4py9w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