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潞与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潞,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杨潞,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蒋虹,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潞申请执行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的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希望路115号美好家园二期8栋2单元2楼202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328044)的查封(原保全查封案号:(2015)高新民保字第91号)。二、依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潞与担保人朱海地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9号11栋1单元5楼10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399689)的查封(原保全查封案号:(2015)高新民保字第91号)。三、依法解除对担保人朱海地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A×××××)的查封(原保全查封案号:(2015)高新民保字第91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