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谢永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谌枮佔、陈练、付可、张忠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旭,谌枮佔,陈练,付可,张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旭。被执行人谌枮佔。被执行人陈练。被执行人付可。被执行人张忠秀。申请执行人谢永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谌枮佔、陈练、付可、张忠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前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