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文东与XX华、王招秀、王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东,XX华,王招秀,王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东,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XX华,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招秀,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毓华,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文东与被执行人XX华、王招秀、王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41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369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XX华、王招秀位于武平县平川镇的房屋目前正在处置中,扣取了被执行人王毓华的工资收入并已经分配支付申请执行人5430元,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