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永亮与黄春光、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亮,黄春光,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薛永亮,居民,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黄春光,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镇府街醴泉街办楼下。法定代表人黄春光,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宿爱堂,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永亮与被告黄光春、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永亮撤回对被告黄光春、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40元,减半收取20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曹 菲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王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