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力与赵承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赵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赵承贵,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力与被执行人赵承贵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承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力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承贵偿还不当得利纠纷款665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承贵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榄支行账号为22×××06内的存款6652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