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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马友忠马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马友忠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男,1981年6月16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友忠马某某,男,1980年1月3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友忠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友忠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友忠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友忠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友忠马某某撤回上诉。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远进审判员  魏 炜审判员  韩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