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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席海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海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374号罪犯席海峰,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樊寨*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未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罚金20000元(罚金全缴;曾故意犯罪),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西刑二终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席海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席海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席海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席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海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海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