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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格丽与戚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格丽,戚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003号原告:苏格丽,女,1982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戚建设,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格丽与被告戚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格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8元,减半收取9879元,由原告苏格丽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