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8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925号原告:王军,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安县。被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法定代表人:谷慧钧,系该公司董事长。王军与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薛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