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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世勇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348号罪犯刘世勇,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中区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勇犯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二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世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世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世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世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