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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清河与王世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清河,王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95-2号申请执行人丁清河,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细鹏、杨晓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世哲,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世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哲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丁清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不超过月利率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但被执行人王世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6月5日、2016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世哲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世哲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世哲名下的址在泉州市的房产一套;2、于2015年12月31日将被执行人王世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6年1月12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世哲名下的址在泉州市的房产一套办理查封登记;并函告对该房屋进行处置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参与对该房屋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共分配得本案执行费22400元、执行款53097元。本院已依丰泽区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将执行款5309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丁清河,被执行人王世哲尚欠申请执行人丁清河借款1946903元及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王世哲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