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洋与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23号原告:于洋,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8号鸿城国际花园小区3号楼10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于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