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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彩红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红,贾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532号申请人赵彩红。被申请人贾雪峰。委托代理人寇颖,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人赵彩红诉被申请人贾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调解,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6)甘1202民初887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领取,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彩红申请本院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现被申请人贾雪峰已将4000元执行款交于申请人赵彩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02民初887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