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应中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中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298号罪犯应中全,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以(2004)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告人应中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应中全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应中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