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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益文与唐三强、蒋益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三强,蒋益文,卿金芳,廖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三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晖,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益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六中,湖南省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卿金芳,农民,系蒋益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六中,湖南省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文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汇天国际大厦6楼。负责人:刘更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三强因与被申请人蒋益文、卿金芳、廖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娄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三强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再审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三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三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