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91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荣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45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荣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荣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荣高(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9的存款人民币935230.2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献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