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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曾世宏、邱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兰,曾世宏,邱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初2800号原告:郭玉兰,女,1968年2月生。被告:曾世宏,男,1967年5月生。被告:邱香娣,女,1973年9月生。原告郭玉兰与被告曾世宏、邱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世宏、邱香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世宏、邱香娣偿还借款5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世宏、邱香娣系夫妻,被告曾世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逾期按每日3‰计付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该借款及违约金未果。被告曾世宏、邱香娣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世宏、邱香娣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3日协议离婚。被告曾世宏因投资需要,于2014年8月1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至同年9月17日,未约定借期利息,逾期按每日3‰计付违约金。当日原告转账50万元至被告账户。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据、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佐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世宏、邱香娣原系夫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曾世宏、邱香娣共同偿还。被告曾世宏、邱香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世宏、邱香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兰借款5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曾世宏、邱香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赖训洪审判员  陈 婷审判员  谢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