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高淑清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凯,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高淑清,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