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春东与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东,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东,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唐建平,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唐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建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建平未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建平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唐建平现已下落不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0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