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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惠君、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君,刘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惠君,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尤满国,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刘永良,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王惠君与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6民初215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