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惠君、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君,刘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惠君,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尤满国,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刘永良,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王惠君与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6民初215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