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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834号原告(反诉被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春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品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方,男。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6月14日,被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0月19日,反诉原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亦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反诉,于法有据,本院均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亚克和宜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宇盛压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