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汪瑞强申请执行王晓宇民间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瑞强,王晓宇,王锶宇,崔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瑞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晓宇,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锶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崔培培,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汪瑞强与被执行人王晓宇、王锶宇、崔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瑞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