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海达轴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海达轴承厂,胡峪之,戚国英,慈溪市伟泰金属有限公司,慈溪市方鑫五金配件厂,马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4048-X。代表人:王一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京波、李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海达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6412-2经营者:胡峪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峪之,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国英,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伟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鸿业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3213938-2法定代表人:戚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方鑫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5453858-2经营者:马伟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伟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海达轴承厂、胡峪之、戚国英、慈溪市伟泰金属有限公司、慈溪市方鑫五金配件厂、马伟明(2016)浙0282民初12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30372.73元,并应负担诉讼费13943元、执行费28703.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3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