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朝君与陈孝、刘姗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君,陈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02号原告孙朝君,女,满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农民。被告陈孝,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姗姗,女,蒙古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孙朝君诉被告陈孝、刘姗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36000元,违约金7200元,合计4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奈曼旗孙朝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孙朝君承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