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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行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冬路、詹珠容、缪细玲、杨梦亭、杨宇森等人与丁敏、林兴镜、古田县丁敏物流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路,詹珠容,缪细玲,杨梦亭,杨宇森,丁敏,林兴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杨冬路,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后忠之父。申请执行人詹珠容,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后忠之母。申请执行人缪细玲,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后忠之妻。申请执行人杨梦亭,女,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后忠之女。申请执行人杨宇森,男,200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后忠之子。法定代理人缪细玲,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杨梦亭、杨宇森之母。被执行人古田县丁敏物流服务部住所地:古田县。负责人:林兴镜。被执行人丁敏,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林兴镜,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冬路、詹珠容、缪细玲、杨梦亭、杨宇森等人与被执行人丁敏、林兴镜、古田县丁敏物流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丁敏、林兴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丁敏、林兴镜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7820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89元,执行费1118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五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古田县丁敏物流服务部已于2013年11月19日注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敏所有的位于古田县和平路2弄26号的房产、位于古田县614路302-304号龙祥公寓2单元401室的房地产以及被执行人林兴镜所有的位于古田县解放路3支路1-3号2单元601室已于诉讼阶段被转移。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丁敏因犯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刑满释放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义务,本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外本院还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林兴镜名下有一间21.3平方米的房产外(已查封),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丁敏、林兴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兴镜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房产)已在执行阶段前转移,被执行人林兴镜所有的位于古田县文安街河圪路14号一间21.3平方米的房产因该房位于几个共有人房屋之中,且系旧房,难以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进毅审 判 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林啟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