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蔡忠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轩,杨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694号原告:蔡忠轩,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杨雄,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蔡忠轩与被告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蔡忠轩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忠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忠轩撤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蔡忠轩负担。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