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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邹其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邹其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3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梦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其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邹其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350元)。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