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县昌盛刚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县昌盛刚玉有限公司,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伊川县世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王卫国,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保237号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被申请人:伊川县昌盛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被申请人: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建新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辛向阳。被申请人:伊川县世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法定代表人:王为平。被申请人:王卫国,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王志平,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昌盛刚玉有限公司、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伊川县世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王卫国、王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伊川县昌盛刚玉有限公司、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伊川县世业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王卫国、王志平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百度“”